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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虚增营收,广西对投资者证券投资是财务否造成重大影响,是造假遭索者审PG电子麻将胡了否应该赔偿损失?

  广西能源(维权)(600310.SH)两年虚增营收合计68亿元,被行政处罚后,赔名10名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14.23万元,败诉但一审败诉。引争议

  根据广西能源公告,广西法院一审判决,财务驳回原告王晓东、造假遭索者审姚靖、赔名张苏远、投资孟月、败诉任翠萍、引争议陈百光、广西赵君霞、翟立强、姜红娟、赵珊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5.5元,由原告王晓东、PG电子麻将胡了姚靖等10名投资者负担。

  此事源于,广西能源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虚增营收35.42亿元、32.86亿元,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相继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原告均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广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后,因卖出/持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

  据第一财经了解,除了上述案件外,还有单个投资者通过普通的民事索赔方式向广西能源索赔,但一审也以败诉告终,法院认为该虚假陈述行为并没有导致股价及交易量产生明显变化。

  对此,有律师认为,违规性质比较严重,投资者索赔有一定合理性,投资者可以考虑上诉。

  两年虚增营收合计68亿,投资者索赔一审败诉

  2024年7月份,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能源、秦敏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14.23万元,秦敏等其他7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广西能源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晓东、姚靖、张苏远、孟月、任翠萍、陈百光、赵君霞、翟立强、姜红娟、赵珊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5.5元,由上述10名投资者负担。

  此次案件与广西能源(原为“桂东电力”,以下统称为“广西能源”)财务造假有关。2022年1月5日晚间,广西能源公告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暴露了信披违规一事。根据决定书,广西能源2019年发生的多笔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该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由此,广西证监局对广西能源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紧接着,2022年7月19日晚间,广西能源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并对公司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调查。

  2023年1月5日晚间,广西能源公告收到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9年,广西能源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广西能源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3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另外,广西能源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亿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

  时任广西能源董事长兼总裁、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广西能源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广西能源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广西能源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广西能源贸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

  对此,广西证监局对广西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10名投资者将广西能源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均于2020年4月15日(2029年报披露日)至2022年1月5日(揭露日)期间买入广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后,因卖出/持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

  虚增营收是否影响投资者炒股存争议

  “除了上述案件外,还有投资者通过普通的民事索赔方式向广西能源索赔,但一审也败诉,败诉的理由类似。”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据第一财经获得的一份单个投资者起诉广西能源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广西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该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该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对原告证券投资是否造成重大影响,应否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广西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2020年半年度报告多计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但是该虚假陈述行为并没有导致股价及交易量产生明显变化。

  在法院看来,从最早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20年4月15日之后的交易价和交易量来看,交易价和交易量平缓,与实施日前的交易价和交易量相比较并没有明显变化,与同期大盘较平缓形势相一致,并没有出现诱多型虚假陈述通常会导致股价和交易量明显上涨的情况。从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交易价和交易量来看,交易价有跌有涨,交易量没有明显下降,与同期大盘下跌形势相比没有突出的下跌表现,没有出现诱多型虚假陈述被揭露后通常会导致股价和交易量明显下跌的情况。

  无论是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案件,还是上述单个投资者案件,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违规性质比较严重,投资者索赔有一定合理性,建议投资者考虑上诉。”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认为,类似违规性质的投资者索赔案件,投资者败诉的情况较少,当前一审判决对投资者投资信心将产生负面影响,难免会让投资者产生一些怀疑。

  许峰对第一财经称,普通代表人诉讼一般是与法院沟通后启动的,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同意启动代表人诉讼,启动后判决投资者败诉,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提示投资者诉讼风险,不是每个代表人诉讼都会胜诉,哪怕参与登记代表人诉讼,哪怕自己没有实际参与诉讼开庭等程序,最终也可能面临承担诉讼费等诉讼风险,这是投资者索赔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责任编辑:王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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